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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药店发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13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997期
     左 闪(江苏省淮安市涟水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药店零距离放开审批后,农村药店数量激增,这一方面活跃了农村药品市场,但也给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据笔者对15家农村药店的调查,发现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药品实际经营者非法定负责人。按本辖区申办零售药店的条件,法定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凭或药学中专毕业。

    具备条件的3家,守法经营,管理到位,业务蒸蒸日上。而那些邀请或雇用别人挂名,参加一系列培训合格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申办人,由于实际经营者未能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又求利心切,往往出现一些违法的事情。在15家药店中,药店搞批发有1家、西药店无证销售中药饮片有2家、西药店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有2家等。

    二是药品质量负责人——药师不到位,挂职的多。药师是开办药店必备的条件,不可兼职。由于本地药师不能满足快速增长药店的需要,申办药店只有从外地临时聘用,但这只是为了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本起不到控制药品质量的作用。笔者发现,有药师在职的药店购药渠道规范,药品在库得养护,没有假药、过期失效药品;而药师不在位的,违法问题较多,有2家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有4家出现假药,有8家无药品购进记录。

    三是一人经营全家都是营业员。药店营业员必须经过当地药监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但实际上,许多农村药店经营往往是家庭作坊式的,男女老少均成为药品营业员,缺少专业药工,成了药品搬运工,制约了药店的长远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如何解决呢?

    措施一降低农村药店法定负责人学历标准,以高中毕业为起点,高学历不限,确保负责人在照在位,承担起药品经营中的法律责任。

    措施二药品质量负责人准入标准要分层次,这样既可缓解药师供需矛盾,也可实行分类管理。销售非处方药的药店,有药士在位即可;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则必须要有药师或执业药师在岗,发现有不在岗情况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停业整顿,第三次可实施暂扣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措施三应根据药店经营业务大小的实际需要,自主配置一定数量的通过药监部门培训合格的营业员,检查中如发现有非在照人员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应责令关门歇业,待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开业,这也促进了从业人员合理流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