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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87809
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述评(1985-2019年)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2月15日 《中国药房》 202024
     3.2 行刑并重、双重主动回应的转型研究期(1997-2010年)

    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我国药品行业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加之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药品行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药品安全监管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欣弗案”(2006年)、“齐二药案”(2006年)、“甲氨蝶呤案”(2007年)、“山西疫苗案”(2010年)等重大药害事件接连发生,这一时期在国家层面对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

    这一阶段,在刑事政策层面,由于前期处于由“严打”向“宽严相济”逐步过渡的阶段,至2005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宽严相济”成为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层面,1997年《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实害犯调整为具体危险犯,虽然引起较大争议但也体现了药品犯罪打击趋于严厉的走向,以及立法者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博弈与权衡。此后,“两高”分别于2001、2009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药品犯罪打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1]。在行政立法层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药品管理法》中的部分规定已明显滞后,无法满足新的经济体制对药品监管的要求,因此2001年立法部门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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