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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17013
护理健康教育中潜在的法律责任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15日 《中国实用医药》 2008年第35期
     【关键词】健康教育;护理纠纷;法律;责任

    为探讨护士在开展健康教育过程中的潜在法律责任问题,从患者的权利与义务、健康教育实施记录的法律意义、健康教育技巧及能力与护理纠纷的关系及健康教育中医护分工协作等4个方面进行了讨论,提出护士在开展健康教育过程中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范围和法律责任,提高健康教育能力,有效维护患者及自身合法权益。

    健康教育是整体护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体护理实践中最成功的环节之一,起到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从观念转变到工作模式转变的作用,体现的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医院的发展,有利于护理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1]。但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医务人员的行为将随时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许多潜在性的法律责任问题也随时围绕着每个医务人员。医院健康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和治疗手段,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护士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范围和法律责任,明白患者及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有效维护患者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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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健康教育是对患者权利的尊重,也是护士的义务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安全权、求偿权、受尊重权、获取知识权、选择权、监督权、有权复印病历[2],以及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诉讼权等权利[3]。医院健康教育是以医院为基地,以患者及其家属为对象,通过护理人员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过程,达到使患者了解增进健康的知识,改变不利于健康的行为,使其行为向有利于健康的方向发展[4]。通过开展健康教育,也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安全权、受尊重权、获取知识权等权利的尊重,护士有义务维护患者以上权利。如果护士不履行这一义务,就有可能侵犯患者权利引起纠纷甚至诉诸法律。如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用药等治疗护理措施,如果患者不了解有关情况或不同意某种检查方式、治疗方案等,而制定护理计划与措施,这种行为就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也不利于治疗和护理[5]。同时,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因此,开展健康教育不仅是对患者权利的尊重,也是护士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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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健康教育实施记录的法律意义

    随着循证医学的兴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一切医疗护理行为均应留有记录,利于举证。实施健康教育也同其他医疗护理行为一样,必须有记录。目前各级医院在开展整体护理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住院患者健康教育实施单也同其他护理文书一样,应成为严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医疗护理文书,要求记录真实、及时、完整、科学,切忌涂改、伪造患者或家属签名。对一些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除了讲明目的和意义、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大致检查方法外,还应有专门设计的同意书供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仅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患者还可能以此为由拒付医药费,给医院造成损失。假如用药或检查给患者带来了人身损害,医护人员则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另外,实施健康教育后还应在患者护理记录或交班报告中也有体现。总之,完善有关健康教育的记录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有利于护士自身权益的维护。

    3 健康教育实施能力及技巧与护理纠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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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不能保持医护健康教育的一致性,有可能导致医疗护理纠纷。医院健康教育义务由医生和护士共同承担,在开展健康教育过程中,有许多知识内容涉及疾病的病理生理变化及转归、自我护理方法等,如果护士专科知识缺乏,又与医生之间沟通交流不够,有可能出现护士解释不到位甚至错误解释,或与主管医生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的解释的现象,这样不仅患者对护士的信任度降低,而且可能导致医疗护理纠纷。如精神患者家属未按医生规定时间前来探视,未经允许,向责任护士询问病情,护士随口讲患者病情稳定,家属认为医生有意推迟探视时间而有意见,而护士的本意是想让家属对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护理放心,如果适得其反,而易引起纠纷。

    3.2 沟通解释技巧不当导致患者误解。在健康教育过程中正确适当地使用解释性语言十分重要。除了注意应用通俗易懂的大众化语言之外,还要掌握婉转修饰的语言艺术,切忌将话说“满”,说“死”,说过头。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释及如何解释。如新入兴奋精神患者,家属护送至病房,护士接诊后便向另一护士说:“先将患者保护起来,然后再根据医嘱给予处置”。患者及家属听到后会有一种恐惧感或缺乏信任感。治 疗 及护理措施的执行应在了解患者病情后,再向家属交待及解释。因此,应加强护士沟通交流技巧训练,并在实施中不断总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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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对患者应实施保护性医疗。护士对该保密的内容进行了讲解,有可能导致纠纷甚至发生不良后果。如精神患者的病情及隐私,护士之间作为话题进行议论,可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因此护士对此类患者应慎重行事。

    4 健康教育中医护分工协作问题

    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加,医疗护理工作的责任及风险也在不断增加。每个护理人员应准确地了解其职责的法律范围,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必须有医嘱及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以防产生法律纠纷。护理健康教育与医生的告知制度在内容上有重叠,但也有各自的范围和侧重点。如医生主要告知患者病情、转归、治疗方案,而护士则根据医生诊断及治疗方案侧重对患者的饮食、睡眠、排泄、服药、活动及锻炼、环境及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讲解,配合医生完成治疗计划,促进患者康复。因此,健康教育中医护应加强分工合作,根据各医院各科室特点作出符合本科实际的规定,以利于护士在健康教育过程中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健康教育义务。假如超出了职责范围且给患者带来损害,护士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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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左月燃.对护理专业开展健康教育的认识和思考.中华护理杂志,2000,35(6):325.

    [2] 毛忠强,王玲,韩淑惠.病人就医权益与医院义务的研究.中国医院管理,1997,9(17):60.

    [3] 张秀云,王庆珍.参照法律法规实施护理管理.护理学杂志,2000,15(9):552.

    [4] 铃木美惠子,陈淑荚.现代护理学.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2:21-22.

    [5] 王丽萍.浅析护理工作与法的关系.护理管理杂志,2002,2(4):33., 百拇医药(张立忠 张桂英)